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6048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市亚都锦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6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西路2-20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亚都锦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号。
上诉人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亚都锦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1509号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