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亚都锦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1509号

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28350759B,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荣,江苏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亚都锦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

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安机电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亚都锦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亚都锦园业委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祥安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131466.83元(最终以审计价格为准);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原被告签订两份电梯维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的亚都锦园小区的14台电梯提供维修服务,合同价款为276722元,为可调价格,最终以审计价格为准;维修费支付方式为按照维修基金付款方式进行支付。2018年5月11日,南京金鼎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为上述电梯维修工程预算价格(不含增项)为219835.83元。电梯维修过程中发生增项22882元。案涉的电梯分别于2018年6月和2018年9月通过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后,仅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被告支付的111251元维修费,剩余131466.83元维修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合同结算终审手续,拒不履行后续维修基金申请手续,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亚都锦园业委会于2003年通过选举设立,未办理备案登记,该业委会任期早已届满,而亚都锦园小区尚未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该业委会目前不具备应诉和对外行使相应权利的资格,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实体审理,祥安机电公司在此情况下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应待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再行主张权利。祥安机电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祥安机电公司主张由亚都锦园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表亚都锦园业委会进行诉讼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