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市象山和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891号
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西路2-20号2楼(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荣,江苏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象山和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09号象山和园小区物管会办公室。
代表人:***。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03号***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代表人:黄书记。
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市象山和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南京市鼓楼区***街道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双方已和解,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祥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