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97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交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ND6LP9E。
法定代表人:董海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DC6R91L。
法定代表人:彭旭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3897675.31元予以冻结。案外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3897675.3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