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89号
申请人:山东铁似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富中心8楼8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93607157B。
法定代表人:胡国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ND6LP9E。
法定代表人:董海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铁似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为37×××99(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分行)中的银行存款46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为37×××99(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分行)中的银行存款46万元。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山东铁似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