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1973号
原告: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11号交运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董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路欢乐小镇锦里院内3013室。
法定代表人:彭旭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要辉,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公司)与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被告民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苏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97675.31元及利息(利息自应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民安公司因建设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西地块),将其中的多项工程分多次发包给原告富丽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就各项目分别签订了施工协议,现各项目已施工并验收完毕交付使用,各项目应付工程价款总计10092463.62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194788.31元,下欠部分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不予支付,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数额5559813.37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告民安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欠款事实,但原告主张数额中没有扣除3%质保金,同时对于原告要求承担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依据,原告诉状也仅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起算点应自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地块)万达广场、(东西地块)欢乐小镇供热一次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万达广场、欢乐小镇供热一次网工程。总工期为20天,2019年4月10日开始施工,2019年4月30日竣工。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生效后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支付总造价的30%作为预付款;主材材料全部到场经被告(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支付主材材料价款的80%;全部供热工程施工完毕,经被告(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经热力部门验收完毕付至总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以热力部门验收合格时间为准)两个采暖期经过后的28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如被告(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支付一日向原告(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上述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原、被告对上述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上述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442896.26元。截止到庭审前,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954610.86元。
2019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地块)万达广场地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万达广场地暖工程。付款方式为:主材材料全部到场后,经被告(甲方)、监理验收合格,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支付被告(甲方)及审计认可主材材料价款的60%;主管道施工完成后付被告(甲方)及审计认可合同总价款的30%;全部供热工程施工完毕,经被告(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付至被告(甲方)及审计认可合同总价款的85%;经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以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采暖期经过后的28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如被告(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支付一日向原告(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上述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原、被告对上述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上述涉案工程总价款为946531.87元。截止到庭审前,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804828.09元。
2019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西地块)欢乐小镇岭南街牌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欢乐小镇岭南街牌坊钢结构。约定工期为30天,2019年8月25日前竣工验收。付款方式为:正式合同签订后,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支付合同中固定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钢架材料全部到场经被告(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被告(甲方)认可原告(乙方)承包全部施工内容完成,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审计阶段,原告(乙方)报送审计材料后9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15日内完成支付,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7%;留3%质保金,自质保期开始,满二年无息退还。上述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0月26日,山东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工程结算出具了审核报告,核定工程总价款为315000元。截止到庭审前,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252000元。
2019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西地块)欢乐小镇屋顶文化公园铜雕基础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承包施工欢乐小镇屋顶文化公园铜雕基础工程。约定工期为20天,2019年9月5日前完成施工。付款方式为:原告(乙方)协议内的内容施工完毕,经被告(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自验收合格后15日内完成支付;被告(甲方)认可原告(乙方)承包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后进入审计阶段,原告(乙方)报送审计材料后6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审计完成后15日内完成支付,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7%;留3%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后起,满一年无息退还。上述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1月13日,山东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工程结算出具了审核报告,核定工程总价款为114800元。截止到庭审前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91840元。
2019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西地块)欢乐小镇屋面儿童风机房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承包施工欢乐小镇屋面、儿童风机房工程。约定工期为20天,2019年9月5日前完成施工。付款方式为:原告(乙方)协议内的内容施工完毕,经被告(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自验收合格后15日内完成支付;被告(甲方)认可原告(乙方)承包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后进入审计阶段,原告(乙方)报送审计材料后6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审计完成后15日内完成支付,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7%;留3%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后起,满一年无息退还。后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在原协议工程基础上,新增3个儿童房土建工程。补充协议付款方式同原协议。2020年8月31日,上述涉案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1月13日,山东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工程结算出具了审核报告,核定工程总价款为:280000元、308000元,共计588000元。截止到庭审前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425609.81元。
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西地块)—欢乐小镇建设项目零散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欢乐小镇建设项目零散工程。付款方式为:被告(甲方)认可原告(乙方)承包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97%;留3%质保金,质保期为期二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二年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后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在原合同工程基础上,增加零散工程。补充协议付款方式同原合同。2020年8月31日,上述涉案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原、被告对上述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结算工程总价款分别为786494.39元、2207239.26元,共计2993733.65元。截止到庭审前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215899.55元。
2019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地块)欢乐小镇室内地下管网及回填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欢乐小镇室内地下管网及回填工程,总工期为60天。付款方式为: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完毕经被告(甲方)、监理书面验收合格后,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二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如被告(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支付一日向原告(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2020年8月31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原、被告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173768.99元。截止到庭审前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0元。
2019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东块地)欢乐小镇上海新天地·成都锦里·广州骑楼地暖及主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欢乐小镇上海新天地?成都锦里?广州骑楼地暖及主管道安装工程。总工期为180天,2019年11月2日开始施工,2020年6月1日竣工。付款方式为:全部采暖工程施工完毕,经被告(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被告(甲方)或审计审核合同总价款的60%;经竣工验收合格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以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采暖期经过后的28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如被告(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支付一日向原告(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2020年8月31日,上述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原、被告对上述涉案工程价款尚未进行结算,也未进行审计审核。截止到庭审前被告尚未支付原告工程款。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对账单及原、被告于2021年1月28日签订的付款协议各一份,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的对账单中所有涉案工程审计审核价格、未审计审核工程暂按合同价款60%支付、已支付款项、应扣质保金,本院予以确认。对付款协议,原告不予认可,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协议无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定案表、对账单、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所有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对账单,认可共计欠原告工程款5046542.33元(已扣除协议让利数额31980.78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主张工程价款应扣除31980.78元的让利是否合法;二、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涉案所有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均没有关于让利的约定,该付款协议是在原告依法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签订的,该付款协议约定的让利条款,实际上改变了中标文件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构成了对中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改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关于“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应属无效。故被告辩称欠付工程款中应扣除31980.78元让利,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总计为5078523.11元。
关于焦点二,结合本案中原告富丽公司提交的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定案表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欠付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被告提交的对账单可以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结合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可认定《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地块)万达广场、(东西地块)欢乐小镇供热一次网工程施工合同》、《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地块)万达广场地暖工程施工合同》、《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西地块)—欢乐小镇建设项目零散工程施工合同》、《(东块地)欢乐小镇上海新天地·成都锦里·广州骑楼地暖及主管道安装工程合同》、《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地块)欢乐小镇室内地下管网及回填工程施工合同》利息起算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2020年8月31日;《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西地块)欢乐小镇岭南街牌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利息起算日期为审计完成15日即2020年11月11日;《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西地块)欢乐小镇屋顶文化公园铜雕基础工程施工协议》和《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西地块)欢乐小镇屋面儿童风机房工程施工协议》利息起算日期为审计完成15日,即2020年11月28日。
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签订的《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地块)万达广场、(东西地块)欢乐小镇供热一次网工程施工合同》、《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地块)万达广场地暖工程施工合同》、《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地块)欢乐小镇室内地下管网及回填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但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
关于《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西地块)欢乐小镇岭南街牌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西地块)欢乐小镇屋顶文化公园铜雕基础工程施工协议》、《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西地块)欢乐小镇屋面儿童风机房工程施工协议》、《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西地块)—欢乐小镇建设项目零散工程施工合同》、《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东地块)欢乐小镇室内地下管网及回填工程施工合同》中3%的质保金,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可待质保期届满后另行主张。
关于《(东块地)欢乐小镇上海新天地·成都锦里·广州骑楼地暖及主管道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剩余工程价款,原告可待审计后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要求的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合同未有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078523.11元及利息(利息以4860706.9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53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164266.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限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608545.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742元,减半收取28871元,由原告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由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6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