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86号
原告: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11号交运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董海涛,经理。
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路欢乐小镇锦里园内301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