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恢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高新工业村**3B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李俊雄。
委托代理人:郑佳媛,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旗帜力合(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奥林匹克广场**G01-G02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QF0C25A。
法定代表人:姜洪飞。
被执行人:姜洪飞,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郑娇颖,女,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
被执行人:林莹,女,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
被执行人:付强,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旗帜力合(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姜洪飞、郑娇颖、**、林莹、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8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以(2021)粤0305执6287号、(2021)粤0305执恢1338号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一、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莹名下登记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房产权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房产(不动产证号:沈房权证铁西字第N××**),查封期限均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二、对于本院(2021)粤0305执6287号案件参与分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姜洪飞、郑娇颖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房(不动产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1、N××2)及被执行人姜洪飞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房产(不动产证号25044)的款项,经本院联系该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尚未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盛超
审判员 周钟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