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480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3B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航杰科技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C栋大厦脑百信数码世界3楼1号[市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7290616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航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5169.2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1000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税务、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7868.6元,扣除执行费168元后,剩余执行款支付申请执行人17700.6元。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零星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