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1107号
原告:*****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赵发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召,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电宁***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北6公里。
法定代表人:韩克珍,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电宁***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3元,减半收取2456.5元,由原告*****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晓雪
书记员 马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