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广盛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2867号
原告:宁夏广盛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市。
法定代表人:花志强,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电宁***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韩克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广盛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电宁***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广盛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广盛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5元,减半收取2257.5元,由原告宁夏广盛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史自建
人民陪审员 陈 宏
人民陪审员 杨瑞娟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景芹
书记员 荀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