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初3166号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亮,男,汉族,1971年1月9号出生,系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俊,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系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华电宁***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北六公里。
法定代表人:韩克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贺宇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织大道路1389号。
法定代表人:阮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芳,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宁***发电有限公司、湖州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宁 丽
审判员 任朝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天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