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波,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黎明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郭富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北6公里。

法定代表人:韩克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芮 芳

人民陪审员 陈 宏

人民陪审员 杨月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高 琴

书 记 员 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