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通瑞盛能源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通瑞盛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通瑞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依照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鄂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通瑞盛能源有限公司给付8400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通瑞盛能源有限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华通瑞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7辆汽车,本院予以解封。判决书确定数额未能执行,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华通瑞盛能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景全
审判员孟和巴图
审判员杨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