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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京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京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1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执保字第552号
申请人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吉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京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园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
负责人***。
因申请人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京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京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京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