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2890号
原告:山东华洲渣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耿王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029249T。
法定代表人:傅秀云,经理。
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8851N。
法定代表人:蒋利华,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洲渣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洲渣土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洲渣土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纯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