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993号
申请人:山东华洲渣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耿王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029249T。
法定代表人:傅秀云,经理。
被申请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8851N。
法定代表人:蒋利华,厂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华洲渣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洲渣土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华洲渣土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