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0468号
原告:上海凯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3幢6166室。
法定代表人:夏永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涛,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38层。
负责人:张茂义。
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克宇。
原告上海凯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80.50元,由原告上海凯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