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988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全,贵州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珞璜电厂,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能珞璜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64CX3Y。
负责人:文成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霸王商城7B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R8GMX09。
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行洲,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与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珞璜电厂、***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行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原告***发出简转普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交纳的诉讼费用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世轩
人民陪审员 刘晓容
人民陪审员 何庆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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