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3民初139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4日,住河南省灵宝市,身份证号码4112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3日,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61011119********。 被申请人**,男,汉族,39岁左右,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身份证号码23020219********。 被申请人广州鑫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黄埔东路2951号215-216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曲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西站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幢楼。 法定代表人常征,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鑫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鑫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计53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鑫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计53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