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2执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西段明珠水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西站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豫1222执6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5765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1290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5765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12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