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967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双方所签合同在纠纷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可向***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是错误的”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原审被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陕西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陕西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其与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唐三门峡电厂项目部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向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工程窝工损失及未干工程可得利益而提起诉讼,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涉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唐三门峡电厂项目部与陕西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所签《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有发生纠纷时可向***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