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3民初78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3月8日生。
被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西站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幢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5年5月28日生。
原告***与被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5日以调整后重新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圈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邓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