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3民终7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西站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幢楼。
法定代表人:*清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发电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大唐发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大唐发电公司向***支付30万补偿金。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唐发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只看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8.5米安全距离,忽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20米保护区范围,片面解读,适用法律错误。2.大唐发电公司将500千伏超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在***宅基地20米范围内,***的宅基地无法建设房屋,侵害了***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审法院要***对大唐发电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又以***没有举证为由,认定侵权事实不存在。3.***与大唐发电公司在2015年签署的《500KV线路临近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只是对***原有的房屋和电路下方及线外10米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对10米外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进行补偿,***现在发现线外10米外的宅基地无法盖房,权益受损,大唐发电公司应该予以补偿。4.大唐发电公司的行为导致***556.5平方米的宅基地完全不能使用,政府没有给***新的宅基地大唐发电公司于2015年给予的34.8万元补偿款,依照目前的房价***再买房子很困难。不对线外10外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损给予补偿,***一家的基本生活居住权无法保证。
大唐发电公司辩称,1.大唐发电公司所建设的500KV架空输电线路的所有权已于2007年移交给了河南省电网公司,大唐发电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建设的500KV架空输电线路,十米距离符合国家《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的要求,合法有据;3.建设500KV架空输电线路时,大唐发电公司对***的全部房屋及设施进行拆迁,并一次性补偿了拆迁费。***起诉大唐发电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只有宅基地被征收征用时,才存在补偿问题,本案涉及的500KV架空输电线路不存在征收征用问题,***向大唐发电公司索要宅基地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大唐发电公司向***支付补偿金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大唐发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持有新安县土地管理局于1991年8月25日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此证载明***在新安县××××556.5㎡的宅基地。***在此宅基地上建设有住宅。因三门峡电厂-牡丹变500KV输电线路工程建设需要,2015年大唐发电公司与***签订了《500KV线路邻近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合同约定:大唐发电公司一次性支付***拆迁补偿费348000元;***保证在拆迁后,凡500KV线路下方及500KV外线10米之内不再建设任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合同签订后,大唐发电公司依约定向***支付了348000元拆迁补偿款,***将其房屋等设施拆除。后***欲在原有宅基地距500KV线路10米外的部分重新建设房屋。2018年6月12日,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向***出具了安全隐患告知书,告知***: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在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如需建房,应避让出电力线路保护区(500千伏-20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500KV架空输电线路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的情况下,距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为8.5米。在本案中,***、大唐发电公司就500KV瀛牡线#39-#40之间500KV线路下方及外线10米之内约定不建设任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符合上述规定,无不当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或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现***要求大唐发电公司承担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大唐发电公司的行为有过错或法律规定大唐发电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未举证证明。另外,在庭审中***也认可按20米的保护范围计算,可以将其建筑面积全部覆盖,也就是大唐发电公司对***房屋的补偿范围不仅局限于500KV外线10米,已达到20米范围。***在已得到房屋拆除补偿的情况下,再要求就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进行补偿,无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500KV线路邻近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约定:大唐发电公司一次性支付***拆迁补偿费348000元;***保证在拆迁后,凡500KV线路下方及500KV外线10米之内不再建设任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合同签订后,大唐发电公司依约定向***支付了348000元拆迁补偿款,***将其房屋等设施拆除。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500KV架空输电线路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的情况下,距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为8.5米,涉案《500KV线路邻近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符合相关规定,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无不当之处。***上诉主张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在线路保护区建房,应避让出电力线路保护区20米,大唐发电公司应当再向***支付30万补偿金。涉案《500KV线路邻近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于线外10米以外没有约定。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向***出具了安全隐患告知书,告知***如需建房,应避让出电力线路保护区(500千伏-20米),***可以就该问题与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沟通,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