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531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身份证号:410225198209××××。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含双,系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身份号码:41022519********。
被告: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3594379H。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朝。
被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59XB。
住所地:开封市郊区黄河路13号1号。
法定代表人:吕帅。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卫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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