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225民初2634号
原告:***,男,汉,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3594379H,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闯,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4月22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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