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都市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粤0305民初1714号
原告深圳市都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011号白沙物流公司办公楼301-305、317-3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系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身份证住址***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都市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400元。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140元,该款原告已于2016年2月3日向被告支付了5140元,余款70000元原告应于2016年4月13日前支付至被告以下账号(开户行:中国平安银行;开户名:***;账号:62×××92);
二、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前述款项后,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本案本诉费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原告自愿要求无须退还诉讼费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冰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童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