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都市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8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都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嘉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年,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都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都市物流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都市物流公司的岗位是司机送货员,岗位职责是按照送货清单所指示内容落地落户送卷烟。2016年1月19日,被上诉人***在送货给郭姓客户的过程中,询问郭姓客户是否可以将该批货物中的15条香烟售卖给自己老乡,在郭姓客户同意其请求下,其将该批货物中的15条香烟出售。被上诉人***将香烟出售给谁以及价格多少,郭姓客户表示不清楚。2016年1月24日,上诉人都市物流公司出具《关于对***的处罚决定》,以“被上诉人***在送货工作中私自倒卖香烟,严重影响商户正常销售,违反《明示承诺书》第2条,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决定即日起给予被上诉人***辞退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任何人在没有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行政机关批准而销售烟草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在送货过程中,将该批货物中的15条香烟出售,虽经货物客户同意,但其出售香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属于私卖卷烟制品的行为,同时亦违反了上诉人都市物流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故上诉人都市物流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上诉人都市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深圳市都市物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051.50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士 光
审 判 员 彭 建 钦
代 理 审 判 员 邓 亚 玲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