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大宏朗联拓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广大宏朗联拓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70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大宏朗联拓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19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巴庄子124号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35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座42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广大宏朗联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5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广大宏朗联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租金、违约金和物业费共计332500元、案件受理费7288元、公告费560元、自2016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租金37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大宏朗联拓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大宏朗联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租金、违约金和物业费共计332500元、案件受理费7288元、公告费560元、自2016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租金375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大宏朗联拓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大宏朗联拓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焦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