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佳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万佳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锡知民初字第0372号
原告苏州万佳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万佳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祝塘镇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佳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宏公司、祝塘镇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佳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2180元,由原告万佳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苏强
代理审判员酆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