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558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QPY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的(2023)鄂0112民初5384号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是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23]172号仲裁裁决而起诉,两案基于同一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鄂0112民初538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