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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峰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县通达服务区金城饭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通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峰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县通达服务区金城饭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中,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执字第1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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