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23执186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益思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荷花路**,组织机构代码:MA28EGHH5。
法定代表人包浩。
被执行人上海以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南奉公路******,组织机构代码:5916635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益思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以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723民初37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益思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以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上海以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以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申请执行人浙江益思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以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益思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23执18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益思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以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