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益思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金寨美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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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3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玉兰路2号武义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内4号楼一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包浩。




被执行人:金寨美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与南三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RB27F8T。




法定代表人:王金鑫。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寨美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535000元,诉讼费5939元,执行费7750元。目前被执行人均未缴纳。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04月0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金寨美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金寨美邦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寨美邦科技有限公司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寨美邦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寨美邦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寨美邦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3执6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金寨美邦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郑超明


审判员鲍圣锴


审判员王国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