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9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宁科技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野峰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宁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视野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91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视野峰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视野峰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