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6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大凤仁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怀革,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有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工业园中环路**。
法定代表人:丁全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大凤仁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有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1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大凤仁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大凤仁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大凤仁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6元,减半收取5463元,由上诉人青岛大凤仁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