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海建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鸭绿河农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德丰建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2民初821号
原告孙广东,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庆安县欢胜乡永进村。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告:***省鸭绿河农场,组织机构代码证69521048-4,地址:***省建三江农垦鸭绿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省鸭绿河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省同江市鸭绿河农垦社区。
委托代理人***,***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8199711365919。
被告:***省北安农垦德丰建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1925566,地址***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谷均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省北安农垦德丰建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树二道街。
委托代理人***,***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8200710420082。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东与被告***省建三江管理局鸭绿河农场、***省北安农垦德丰建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孙广东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在本院已提起行政诉讼,现没有结论。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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