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

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天峨宏润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222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宏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宏润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2016)桂1222执51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县宏润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59721.0元,并承担执行费3796.00元。因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县宏润木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县宏润木业有限公司得款259721.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费3796.00元,因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县宏润木业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执行到位。为此,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韦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