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

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与陶莲重庆市大足区塞维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1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6329935XJ),住所地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联榕坝。
法定代表人:尹怀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塞维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70325628D),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陶明岗,总经理。
被执行人:陶莲,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塞维门业有限公司、陶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渝0111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塞维门业有限公司、陶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从2017年5月19日起,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塞维门业有限公司有位于大足区XX的工业用地,本院(2016)渝0111执3530号案件对其予以轮候查封,该房屋有抵押,本案无优先受偿权故不予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陶莲有不动产,本案对其房屋予以轮候查封,该房屋有抵押,本案无优先受偿权故不予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陶莲有银行存款,本院(2017)渝0111执保298号案件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2017)渝0111执保308号案件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存款予以冻结。
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塞维门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2017)渝0111执保308号案件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查明被执行人陶莲有车辆,本院(2017)渝0111执保308号案件对其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变现。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塞维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经营情况予以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塞维门业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1月5日,全市法院以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达17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523万元,该公司自认还有4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在起诉中,负债共计7523余万元。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6年停止生产,现除已经被查封的位于大足区XX工业用地及地上厂房、办公楼(未办证)外,没有其他财产,不能清除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受理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对被执行人陶莲的去向及家庭、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1执12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世友
审判员  毕在强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