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6329935XJ,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临港工业园区联榕坝。
法定代表人:周正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人仲案[2020]95号仲裁裁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奥群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46.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梅
书 记 员 徐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