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安诚信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13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6层6B-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卫安诚信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86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8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8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