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13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6层6B-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卫安诚信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86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8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8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