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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众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323民初24号 原告:贵德众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德县河西镇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德众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德合隆北路45号鑫成国际3号楼一单元10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德众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贵德众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德众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玛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尕藏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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