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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执保1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四区八幢。
被申请人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299号1幢802室。
被申请人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与坪田路交汇处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401室。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2万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如查封不足,要求郴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提供共保担保函为该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永 文
审 判 员 欧阳昆兰
审 判 员 陈 春 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梅  璐
书 记 员 朱 水 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