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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3452号
原告: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绍兴市上虞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