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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越民初字第1008号
原告郦来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宝富。
被告上虞市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郦来好与被告上虞市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郦来好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郦来好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郦来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郦来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