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创业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新科大道**(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总经理。
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2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在(2020)川0132执1092号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存款,限额货款1,351,835.48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16,55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