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执1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创业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新科大道**(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川A5××××丰田牌汽车,期限为2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川A2××××五菱牌汽车,期限为2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川A**××××大马牌汽车,期限为2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川A5××××飞碟牌汽车,期限为2年。

五、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川A8××××大马牌汽车,期限为2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