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53617125,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创业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246509060,,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根发。
关于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64181.7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