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执10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创业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新科大道**(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川A5××××丰田牌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川A2××××五菱牌汽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川A**××××大马牌汽车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川A5××××飞碟牌汽车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川A**××××大马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