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创业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台湾工业园一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辽12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根据申请执行提供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营口银行盘锦分行账户,但户内没有可供执行余额。
通过网络和其他方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几家银行有开户,但已经被省内外多家法院冻结,户内均无余额,该企业所有资产均在铁岭银行贷款抵押当中,且已被多家法院予以查封,无法进行处置,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相关证据材料,因此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高 峰
执行员 :秦凤来
执行员 :王效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徐 晶